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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沪劳保保发[1999]12号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 况和企业、职工合理分担的原则自行制订,但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企业制订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后或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2.企业制订并实施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报送同级财税监交部门备 案,其成本费用列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交通费开支大的困难职工,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   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沪劳保发(94)39号、沪财行(19 94)第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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