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市容整治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城[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沪财城[1999]24号
为了做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市容整治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户外广告
设置市容整治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市容整治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
民政府第65号令)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原户外广告阵地整治费更名为户外广告设置市
容整治费(以下简称市容整治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变。
第二条 市容整治费由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区县
市政委)收取。市或区、县市政委亦可按有关规定指定委托代征单位,并办理相关手
续。委托代征单位必须在指定范围按照规定的标准履行征收的义务。
第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应缴纳市容整治费,其标准为按广告合同规
定支付阵地费的30%计征,阵地费标准应为广告费的10%-30%。
第四条 征收市容整治费必须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市容
整治费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专用收据的购入、领用、缴款、
销号记录。
第五条 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政委负责收取;在重
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以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政委负责收取[重要地
区和重要道路的划分按沪府办(1999)23号文执行]。
第六条 市容整治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县市政委在每月7日将
上月征收的市容整治费及时、足额地解缴市市政委办公室,由市市政委办公室汇总于
当月15日前解缴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
第七条 市容整治费的年度预算应根据资金的情况,按市容整治需要和领导的要求,
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各区、县市政委应根据要求编制年度的收支预算计划上报市市
政委,市市政委根据各区、县市政委上报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
算,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当年预算计划并抄送各区县财政局。市
财政局根据收入和预算情况,按进度将专项经费直接核拨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
县财政局核拨给各区、县市政委。
第八条 市容整治费主要用于市容环境的整治及日常管理等。市容整治专项经费专
款专用,专项结报,并按规定报送收支报表和使用情况说明。专项整治项目确需跨年
度的,可按规定办理年度项目结转后继续使用。
第九条 下列户外广告设施减、免征市容整治费:
1.设置专用于发布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发布单位向市或区、县市政委申
请,经批准后可免征市容整治费。
2.利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发布单位按实向市或区、县市
政委申报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面积或时间,由市或区、县市政委核准,按比例减缴市
容整治费。发布单位未办理申报手续的不予减缴市容整治费。
3.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其
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征收标准。招标底数部分
按广告合同规定支付阵地费的30%计征,超过招标底数部分减半计征。
4.属于市一级审批的,由发布单位提出申请,区、县市政委初审,市市政委批
准。属于区、县一级审批的,由发布单位提出申请,区、县市政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关于实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
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收取“户外广告阵地费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市
管委(91)第16号]同时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