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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4-01

     1999年4月1日 沪府办发[1999]16号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市监委《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意见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罚款决定之后,都是由执法人员或者执法机构自行 收缴。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这种罚缴不分的做法存在不少弊端。近几年,本市各级 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收支两条线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保 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国务院1997年11月l7日发布的《罚款决定与 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28日发布的《罚 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以 下简称罚缴分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市所有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法定授权组织和委托 组织),都应当逐步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实施这项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对违法 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后,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形外,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 缴罚款,而应当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 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 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中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 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二、实施办法和步骤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代收银行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经协商,确定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共同作为本市代收行政罚款的银行,其所属的所有对公营业 网点均作为具体代收机构,承接代收罚款业务。   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均应与上述两家代收银行签 订代收罚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 缴纳罚款。代收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按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逾期缴纳罚款的, 代收银行应根据行政执法机构的明确授权,直接加收3%罚款。   由两家代收银行开发、建立罚款收缴专用计算机系统,以适应代收机构、行政执 法机构和财政部门各项罚款收缴、查询、对帐等业务需要。此项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 完成。   为了稳妥地实施这项新的制度,从今年4月起,将在徐汇、卢湾、虹口、静安四 个区的工商、技监、卫生、规划、物价等执法部门进行罚缴分离制度的试点。   在试点基础上,自今年7月1日起,各市级和区、县一级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与两 家代收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逐步进入实施阶段。   三、实施要求   罚缴分离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这项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 求。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准备、精心组 织。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实施这项制度的领导,注意 研究实施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依法行政水平的 提高,又不影响行政执法的力度。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沟通、相互 协作,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财务人员和代收银 行营业网点操作人员的法律知识以及代收业务的培训工作,并共同组织好试点和签约。   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的具体要求,及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文书, 并加强对各级执法机构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的指导。要搞好有关情况的调查和对策措施 的研究。   财政部门要做好“代收罚款收据”的统一印制和组织发放工作,完善有关错缴、 多缴罚款的退付程序。   代收银行应当在各具体代收机构设立代收代缴业务专柜,并设置统一标识。   (三)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后,各执法机构的办案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拨 付。   (四)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出各自的推进 计划,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适时与两家代收银行签约,确保年内进入实施阶段。   乡、镇一级行政执法机构,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其实施罚缴分离 制度的时间和步骤。   (五)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将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列入政务公 开的范围,接受各级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这项制度有效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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