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廖晓淇、肖钢、张佑才、张保庆等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1]539号颁布时间:2001-08-24
2001年8月24日 上海银发[2001]539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上海分行、上海市农信联社、各高等院校、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廖晓淇、肖钢、张佑才、张保庆等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
上海市各有关金融机构、高校、财政等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不断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推动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并
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金融
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学生处作为见证人应认真做好贷款申请的初审推荐
工作,将学生在校表现及毕业后去向及时通报有关银行,并做好学生社会信用教育工
作。对于借款学生的违约行为,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将违约学生名单公布于
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好贴息资金。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
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有关政
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对落
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已先后发出了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
下发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银行、教育、财政、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
台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抓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
性进展。
二、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
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
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
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
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
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
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
信用信息系统。
三、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
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
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了具体落实该项政策,各
经办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
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
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
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所高等学校
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换)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高校的此项工
作不落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加入有关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向银行、
财政通报情况。同时,利用当地的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
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免费发到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商业
银行要及时向辖区内转发本通知,要求各基层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新问题和
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廖晓淇、肖钢、
张佑才、张保庆等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2001年7月6日 教财厅[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高等学
校:
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6月22日在京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
议,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
研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
领导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对此项
工作和这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
会上,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廖晓淇作了书面发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
长肖钢、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作了讲话,现将他们的讲话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学习贯彻。
请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将贯彻落实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的情况及时
报送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00816电话:(010)66096
792传真:(010)66020332),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汇总后向全
国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汇报。
附件:1.廖晓淇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
2.肖钢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
3.张佑才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
4.张保庆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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