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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40号 颁布时间:2001-06-28

     2001年6月28日 沪税浦政[2001]40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 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 [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在纳税申报的当月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同期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分局在企业提出退税申报、税款解缴入库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1]7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应于企业解缴税款的次月 将增值税款退还企业。   三、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可在申报解缴6月份增值税后,提出今年1至6月 的退税申请,经分局审核批准后,于8月上旬将增值税款退还企业。   四、分局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上报区局税政处的时 间为每年的2月20日和8月20日前。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 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6月12日 沪税流[2001]17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 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 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时, 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 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分局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 税清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市局 流转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 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 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 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 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 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 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 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 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 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 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 薪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 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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