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司鉴办字[2001]第6号
颁布时间:2001-10-16
2001年10月16日 沪司鉴办字[2001]第6号
各司鉴定委成员单位,各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加强上海市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上海市司法鉴定的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的管理,
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1年9月3日市司法鉴定
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司鉴委)第三次会议讨论决定,就加强本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
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市司鉴委是全市司法鉴定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机构,司鉴委的职责主要是:
根据国家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本市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的规划;
研究制定加强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制度,负责对本
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本市司法鉴定实践的需要,确定组建本市各类
司法鉴定专家工作委员并指导其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本市、本市与外省市及重大、
疑难、争议等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承担国家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与司法
鉴定有关的任务;负责司法鉴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司鉴委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
财政局等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市司鉴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司鉴办),司鉴办设
在市司法局内,由市司法局承担司鉴委的日常工作。
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思想为指针,根据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要求,把制度创新作为司法鉴
定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目标,努力实现本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新模式,逐步建立起
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独立统一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
二、根据本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需要,为提高司法质量,由市司鉴委批准成立
各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具体筹建工作由市司鉴办负责。
(一)各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人选条件: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技能,专业造诣且为行业所公认;
2、取得高级(若副高须三年以上)专业职称;
3、由专家本人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或机关)同意或推荐。
(二)各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为二年,聘任后向社会予以公告,市
司鉴委根据实际情况可决定续聘或解聘。
(三)各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对本市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及经司鉴
办批准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初次鉴定。
(四)各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内设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专家委员会日常鉴定
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
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司法局是本市司法鉴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
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错鉴追究、行政处罚等职责。
(一)从2002年1月起,对本市范围内所有已经从事面向社会服务以及将要从事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进行设立登记管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产;
4、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
5、与本市司法鉴定业务需要相适应、有设立必要的。
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60日内,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审批司法鉴定机构应坚持
标准、严格审核、司法鉴定机构既要适应司法鉴定业务的需要,又要总量控制、规范
发展。
(二)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年度检验时间,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
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年度检验材料,并交纳年度检验费:
1、 年度检验报告书;
2、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3、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4、 司法鉴定人资格证明及变更情况;
5、 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6、 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7、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等由登记管理机
关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要组建一支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队伍,要逐步地推行司法鉴
定人职业资格管理和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建
立并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
(一)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申
请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德端正;
3、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
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二)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
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司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料考试、考核办法及《司法鉴定人职业资
格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没有出台前,本市先实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登记
备案制度。
1、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的机构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经过司法鉴定专业培训的;
2、现已被市司鉴委聘任的各类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的人员,与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起,
每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注册,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未经登记备案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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