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免征国营水产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沪财农(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沪财农(1996)34号
你公司沪水产总计(1996)64号《关于免征上海国营水产农业特产税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加下:
一、同意对你公司所属海洋渔业发展公司、水产供销批发公司海水产品生产、收
购的农业特产税,今年采取先征税后全额返还的办法给予照顾,以解决企业的困难。
二、具体农业特产税交款办法:
捕捞海洋水产品农业特产税采取按月征收,按季返还;海洋水产品收购的农业特
产税采取按月征收,次月返还。
特此批复,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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