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广电(1996)336号颁布时间:1996-07-15
1996年7月15日 沪广电(1996)336号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209号〕的精神以及《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
金上缴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
研究决定,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按新办法收缴上划的工作,现转发广发影字(1996)
209号文和实施细则,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财政局重新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
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负责本市“国家电影
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统筹管理以及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缴款上划
工作。
2.重新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负
责本市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具体收缴工作。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确定,其机构设置在市广
播电影电视局影视音像管理处。
3.各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协助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做好本区、
县所属缴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审核工作。
二、缴款单位设定
1.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缴款单位的条件,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
已相应确定了本市缴款单位的名册〔见附件二(编者注:略)〕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
金管委会统一编号和备案,凡被注册的缴款单位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电影
专项资金市管委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将根据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实际情况对
缴款单位注册清单予以调整。
三、缴款事项
1,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决
定“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
取”。
2.各缴款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内(缴款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
将上月应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就户扣除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直
接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卢湾区淮海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委会(账
号:2511棧埃矗叮保罚玻常常┕?业缬白ㄏ钭式鹱ɑА?/P>
3.各缴款单位在每月5日内须将本单位上月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
四联,其中第一联自留作缴款单位缴款存根,第二、三联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
第四联交所在区、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存查)。营业性电影收入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份)以及上海市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月报表一同报送。
4.缴款单位如遇拆迁、停业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缴款的,应事先以书面材料报
告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
四、义务和权利
1.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按照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赋予缴款单位相应的义
务和权利,贯彻有筹有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奖励或制裁。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回拨给我市的国家电
影专项资金款额用于资助缴款单位电影设施、设备的改造和建设项目,以及奖励在国
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奖励
办法见附件)。
3.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将按照实施细则第
十一、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对偷漏、瞒报、抗缴、挪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
管委会除按照实施细则严肃处理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还将按《关于实行电影发行、
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处
以罚款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吊销其电影发行或放映许可证。
五、其它事项
1.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对缴款单位已进行重新审
核注册,凡不在册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自1996年8月1日起免除国家电影专
项资金的缴款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回拨款的使用权利。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上海市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月报表由国家电影专项
资金市管办负责发放。
3.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日常工作地址:
永福路52号 传真:64312601
联系电话:64332558转3208 64312621
联系人:邱志滢 徐蓉娟
附件: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奖励办法
根据沪广电(1996)338号《关于贯彻<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为管理和使用好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返(回)
拨给本市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职责
1.专项资金的使用、奖励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统筹安排,审批计划,
下达实施。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负责受理审核各缴款单位的申请,评选应奖励的单
位和个人,制订年度使用、奖励计划。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奖励实施监督检
查。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奖励对象
1.各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
2.按时、准确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单位的有关人员。
3.本市直接参加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催缴、检查、审核和监督的各级机构及有关
人员。
4.对违反《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实施细则》的行为予以检本揭发,
并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电影放映厅主体建筑的修缮、改建。
2.电影放映设备的维修、更新、添置和技术改造。
3.电影放映厅设施、设备的改善、更新。
4.列入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新建电影院。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的使用贯彻先筹后用,有筹有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拨贷结合
的原则。
2.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根据缴款单位改造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经济情况以及
工程规模予以审定。
3.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拨、贷结合,贷款实行有偿使用。
4.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批准的专项资金额的使用应严格按所批项目、规格、
标准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五、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在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县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8月底前初审汇总(附申请单位报告)
后,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提出申报。
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在接到各区、县的汇总申报后,将组织人员实地调
查核实。在当年第四季度内向专项资金市管委会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3.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核准的上年专项资金使用
计划下达,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市广电局、财政局备案。
六、考核和奖励
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办按月对缴款单位的上缴情况予以汇总和评审。
2.各缴款单位须按沪广电字(1996)第336号文《关于贯彻<国家电影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缴国家电影
专项资金,并报送缴款书、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各义务缴款单位应认真完成、积极配合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布置的有
关上缴情况报表和检查,审核工作。
4.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市管委会按年度对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工作突出的缴款
单位和催缴、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5.表彰奖励的方式采用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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