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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平抑粮食价格基金、副食品生产基金实行申报缴款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沪财企二(1996)25号        为适应本市税收征管的改革,加强对经市府批准实施的本市平抑粮食价格基金、 副食品生产基金的征收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上述两项基金实行由企业申 报缴款的办法,纳入市级附加收入。为此,我们制定了《平抑粮食价格基金、副食品 生产基金申报表》,供缴款单位、财税机关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填报范围   1.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内省联营、内资股份制企业和 中央、外省市在沪企业)。   2.本市实行自收自支的市属、区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外 省市在沪的上述事业单位)。   二、免征基金范围   1.亏损单位;2.福利工厂;3.尚在基建的新单位;4.外地来沪施工的建 筑、施工企业;5.农场局所属郊县单位;6.部队、学校等办的三产单位盈利抵顶 财政预算经费的;7.差额预算、全额预算事业单位;8.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 9.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离退休回聘人员。   三、征收标准与时间   属征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平均职工人数,平抑粮食价格基金每人每月3 元、副食品生产基金每人每月5元计算,每半年度征收一次。上半年度根据6月份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亏损企业暂缓征收;下半年度根据年终企业 财务会计报表,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上半年度缓征收的应予补征),亏损企业免征 (上半年度已征收的应予办理退还手续)。微利企业因征收基金而亏损的,亏损部分 免征。申报缴款时间为申报期次月的1日起10日内随同流转税纳税申报表按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申报缴款。由区财政局征管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期次 月的1日起至10日内随同所得税申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申报缴款。 户管变化的原中企处和部分四分局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由接管财税单位负责征收。   四、缴库办法   上述两项基金使用《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缴款入库,并在缴款书的预 算级次中注明“市级’,在项目名称栏内填入“平抑粮食价格基金”或“副食品生产 基金”。   已使用计算机2.01版软件[见附件2(编者注:略)]开票的单位,“税 率”栏为申报期每人应征基金额,“数量”栏填上年平均职工人数,“销项/计征 额”栏不填,“已缴或扣减额”栏填微利企业因征收基金而亏损的,亏损部分免征的 金额。尚未使用计算机2.01版开票的单位,上半年度的征收工作仍用手工开票。   五、基金征收的财务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区财政局和五分局接通知后到市局企财二处领申报表。一、二、三、四分局、 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税务局的申报表正在印制,将由印刷厂直接送各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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