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狱管理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劳教局所属农场年老残疾人员救济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1996)第32号颁布时间:1996-05-28
1996年5月28日 沪民救发(1996)第32号
根据调整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保障两
局所属五个农场年老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调
整其救济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的对象范围:50至60年代收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留在
农场养起来的年老残疾人员;70年代后无法清理出场和刑释后无家可归安置在农场
的年老残疾养起来的人员。
二、调整的救济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户救济生活费212元调整为232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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