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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民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沪劳保发(95)87号颁布时间:1995-10-16

     1995年10月16日 沪劳保发(95)87号 为保障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职工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现 将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烈士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 给40个月的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70%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 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若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70%低于本市企业职工当 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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