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文件的通知
沪财会(1996)149号颁布时间:1996-10-25
1996年10月25日 沪财会(1996)149号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96)会考办字23号文件精
神,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确
保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
行)》(以下简称《考务规定》)印发给你们,对1992年以来下发的有关考务工
作的规定补充通知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各区、县报名点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认真学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调整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实施办法》、《调整通知》等文件,明确职责,以确保工作质量。
2.上海市考试中心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全国会计考办)规定的统一格式组织印制“报名表”“准考证”和“报考手册”。
“报名卡”及“答题卡”由全国会计考办统一监制。
3.报考人员须先填写报名表,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
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和“报名卡”、身份证(军队
会计人员报名时须持有军人证)、会计证、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务聘任书)、学
历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带的证件,均要
原件,复印件无效。
报考B类考试的报考人员,如有一门属免试科目的,应在报名表考试科目栏的相
应科目上方用“(三角)”符号注明。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应试;各省(区、
市)之间相互设立的办事机构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当地报名应试。
4.实行光电阅读器试点省(市)所设的各级报名点应统一按4位数字编码,省
级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各地市编码,各地市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各县区编码,前
2位为地市编码,后两位为县区编码。各报名点在报名时要向报考人员公布本报名点
代码,以便报考人员填涂“报名卡”。
5.各地的报名点应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调整通知》的要求,
指定专人办理报名登记和证件审查手续,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确认合格后,
同意报名的,经办人员要在报名表上签名。
各报名点要选派一至两名经过培训的报名机读卡验收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由各省
级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解答报考人员的问题,并负责审查报考人员报考序号是
否正确,对全部报考人员的“报名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机读卡填涂质量。
各报名点的工作人员对报考人员所交的“报名卡”按下列标准进行验收并编号。
(1)“报名卡”必须用2B铅笔填涂,
(2)“报名卡”无破损、污迹、折皱;
(3)“报名卡”同步头的上、下方及中间位置无任何笔迹;
(4)必须填涂的信息项目无漏填、漏涂、错涂;
(5)汉字及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准确;
(6)报名登记表填写内容与“报名卡”填写必须一致;
(7)报考人员姓名在《汉字—拼音—区位码速查手册》中查不到相应汉字,可
采用四位“0”作为代替码(每一个字的区位码栏目填写四个0),各报名点工作人
员必须对此做好详细记录。在核发准考证时,由计算机打印出的代替码,必须由发证
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报名点记录人工改回原姓名用字,并在改正处加盖发证单位章,以
保证报考人员准考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用字一致;
(8)工作人员对填涂合格的“报名卡”要从0001开始至9999号止,按
顺序填涂报名序号,不要涂重或漏涂。同时将该序号填写在同一报考人员的报名登记
表上备查。
(9)军队会计人员的报名编号为15位(填写在身份证栏内)。即1、2位为
军队所在省代码;3、4位为所在地市代码;5、6位均填写“0”,作为军人标志
码;7、8位填写出生年(如1964年出生,填写64两位);9...14位为报
名顺序号;15位为性别码,男性填写“1”,女性填写“2”;
(10)各报名点的“报名卡”要分别存放,以便阅读器阅读。
6、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费、试卷费和考务费。
二、考场设置
1.各地应根据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设置一至若干考
区、考点、考场。考区以地(市)为单位设置。考点一般选择在高考定点学校。会计
师考场必须设在地、市、州政府所在地(特殊确有困难需设在县级的,必须报经全国
会计考办批准)、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资格考试考场可设在县级。
2.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准使用阶梯教室。每一考场人
数最多安排30人。应考人员座位编列,按单人、单桌、单行、间距80厘米以上。
考试所用考桌的桌屉应清理干净,在不影响应考人员使用的条件下,桌屉应朝前。考
生的准考证号粘贴在课桌的右上角。
考场内应备墨水、浆糊、针、线和一定数量的2B铅笔和塑料橡皮。
3.各考点入口处,应标明×考区×考点,提前1一2天张贴考场示意图和考试
时间安排表,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4.各考点应设临时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试卷和“答题卡”及
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5.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或改善条件,否则不得使用。
三、试卷及“答题卡”的印制、交接、保管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
属秘密文件,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
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2.试卷及“答题卡”由分全国会计考办统一组织印制,于考试日前送达各省
(具体送达日期由全国会计考办与各省协商确定)。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同志要
亲自接收,办好交接手续,并立即将试卷和“答题卡”存放在保密室内,保密室要保
持干燥,防止“答题卡”受潮,保密室日夜均需有二人以上值班,负责保管和保密工
作。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各地市在考试前安排专人、专车将试卷和“答题卡”送
达各考点。各考点主考必须亲自清点、接收,并按上述原则保管。各考场的二位监考
人员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向主考或试卷保管人员领取试卷和“答题卡”,办好签收
手续后,二人共同携带试卷及
“答题卡”进入考场。
3.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考试开
始,监考人员要当众拆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分发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草稿纸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安排提供)。考生不能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
出考场,如发现有带出者,必须立即追回。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在将试卷、“答题
卡”及草稿纸清点无误后,按规定将试卷、“答题卡”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考场情况及应考人员违纪处理情况报告单》密封好,“答题卡”装入防潮袋内保管,
由二名监考人共同签名,送交主考和试卷保管人员验收。草稿纸收回后,集中销毁。
各考点在全部试卷袋和“答题
卡”袋收齐后,派专人、专车将试卷和“答题卡”按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送
达指定地点。
4.试卷和“答题卡”在运行、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同行,
在交接过程中,双方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按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当场清点,检查
密封封条,无误后,双方签字。如发现试卷袋或“答题卡”有破损,应立即报告全国
会计考办,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考试实施
1.各地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要选派作风正派、坚
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事业心强的同志负责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考务工作人员要
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能频繁更换。
2.考试以地(市)为考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或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任考区主任,
可请公安、纪检、监察、教育等部门派人参加,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
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3.考试工作人员应按下列要求配备:每一考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负责
考区内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每一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负责本
考点考试工作;每一考场设监考2人,一般应男女各1人,县级联合考场设监考3人,
其中1人为异地监考人员。各考点可根据需要配备流动巡考人员和保卫、医疗人员,
以预防特殊情况,为维持考场秩序服务。各考区主任要与考点主考签订责任书,考点
主考要与考场监考人员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良好的考风考纪。
4.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必要的考前培训,学习《考务规定》及《监考人员守
则》、《考场规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纪律规
定》等有关文件,提高对考试工作重要性及严肃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掌握试卷的
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
5.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
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工作人员”等。除主考、监考和巡视人
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6.考试前,考区主任要对各考点的考试准备工作进行核查,主考、副主考应对
考点的考试准备工作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立即纠正。
7.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领导和财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的同志在考试期间要亲
临考区、考点、考场巡视检查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会计考办
要派出人员到部分省市巡查。
8.考试期间,各级考试管理机构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电
话号码和值班人员名单于考试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以便随时掌握、处
置有关情况和问题。
9.如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问题,须立即报省级考试管理机构
和全国会计考办,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扩散,不得自作主张、各
行其事。
五、其他
考试成绩一律不张榜公布,不准查阅分数,未正式通知本人之前,不准散布有关
信息,考试成绩确定为有效后,各地应及时把考试结果书面通知本人,但一律不准查
阅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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