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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的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6)24号颁布时间:1996-03-08

     1996年3月8日 沪财会(1996)24号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有关文件精神,并征得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本市推荐评审高级会计 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请即转知所属单位。   一、关于评审组织机构   今年新组建的上海市第四届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市会 计高评委”)报经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批复。市会计高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 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10室,邮编:200002,电话: 63210681(直线);63219610×3410分机)。   市会计高评委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二、关于推荐形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分为正常推荐和破格推荐两种形式。          凡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取得 财经专业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至3年;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 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的 会计专业人员,作为正常推荐评审。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作为破格推荐评审。   对于先评聘会计师职务,后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在取得学历 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不得少于2年以上。   对于先评聘经济师、统计师等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从事财 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   对于破格推荐评审,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附发《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 行办法》的破格条件进行推荐,并经区、县、局职改办审核同意。   三、关于推荐工作程序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工作程序,分为:单位考核提名,个人填交材料,整理综 合报告,区、县、局审核推荐。   1.单位考核提名。根据规定,经过对推荐评审对象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的政治表 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只有考核成绩为优秀者,方可考 虑晋升,才能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因此,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审不搞个人申报, 首先应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提名。   2.个人填交材料。单位考核提名后,评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市人事局近期 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并如实提交学历、资历、工作业 绩、所受奖励、外语考试、学术论著等情况的材料。   3.整理综合报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对评审对象填交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在群众评议和定性定量考核的基础上,整理写出综合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综合报 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最 高学历、何时详、聘会计师专业职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专业工龄、社会职务、单位 地址及电话。                   (2)学历:起迄年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以及接受缮续教育情况。   (3)经历:起迄年及、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以及行政职务提升情况。   (4)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5)外语考试:何时参加何种考试,及取得成绩情况。   (6)学术论著:标题,发表于何时何处、字数、并注明与人合作和获奖情况。   (7)工作业绩:担任会计师专业肌务之后,在健全会计基础、加强财务管理、 参与经营决策等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中,作出的实际成绩,取得的实际效益,解决重大 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是综合报告的重点部分,也是评审工作的重点内容, 因此,务必求实。   (8)推荐意见:要求说明单位规模(上年末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总额、流动资 产总额、上年度销售或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税金总额)、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 (会计人员数,及现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人数)等情况,并 附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划分、认定大中型单位的通知。   4.区、县、局审核推荐。区、县、局职改办应对评审对象填报的各种材料和所 在单位整理的综合报告,进行认真核实和审定。然后,提交由主管局职改办会同局财 务处(区、县职改办会同区、县财政局)组成的椎荐小组(成员7人至9人,财务或 财政占2/3)进行讨论。讨论时,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评审对象获推荐小组全体成员1/2以上赞成票,才能推荐。推荐小组 不同意推荐的,请不要报送;推荐小组同意推荐的,再由区、县、局正式办文(请挂 文号,并附花名册),报送市会计高评委。     四、关于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报送材料的时间定为每年7月底以前,8月1日以后报送的材料,一律放在下一 年度评审。报送材料的内容为: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综合报告》(请打印)一式十五份;   3.学历证书、会计师的资格证书和聘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国家人事部B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附成绩通知单(复印件)一 式一份;   5.学术论著一式一份,其中一篇供市会计高评委两位专家评价的主要学术论著 则须根送一式两份(要求铅印或打印的复印件,并在论文前面附上“论文提要”;不 具备规定学历破格推荐的,须在省、市级以上杂志公开发表的论文;手抄的、无论文 提要的,不予评价);   6,定性定量考核材料和业务考绩档案一式一份,请将年度考核结果和等次(分 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填入业务考绩档案最后一页“考核情况”内, 并加差公章,   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背面写好本人姓名,并装人空信封内。   五、关于外语统一考试和专家评价论文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必须是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并 持有相应的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除市职改办规定或认可参加评审的对象外,推荐评审对象均需至少提前一年参加 国家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每年7月底收到评审材料后,由市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将推荐详审对象的主要学 术论著分送两位评委,提出评价意见。   六、关于转省、市和转系列的评审   凡在外省、市、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已被评聘为高级会计师,现调入本市企事 业单位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专业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 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市会计高评委复核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任职资 格。   原曾被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如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 后因工作需要转到会计系列,需在现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能履行高 级会计师岗位职责的,应由所在单位和区、县、局职改办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市会 计高评委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才能确认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七、关于委托地方评审   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一般可通过其代管局按 照本办法规定书面委托(如在本市无代管局的局级直属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市会计高 评委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八、我局于去年印发的沪财会(1995)17号文自行废止。                       附件:关于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暂行办法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事部、上海市职称改革 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的精神占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但不具各规定学历、资历条件,而确因岗位设置需要破格 推荐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会计人员,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取得财经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但不具备规定资历,即担任会计师职务不足 5年的会计人员,破资历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2年以上。   2.担任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并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考核中有2年成绩为优秀者。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含副职)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 长(含副职)3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 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 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 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2)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了作质量的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的;   (3)在改革开放和转换经营机制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金、成本(费 用)、利润等三项经济指标管理中,有部分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 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或全市性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介绍,并有大会 印发书面交流材料的,   (5)以主要骨干身份参加过部、市级重点了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 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6)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破学历推荐评 审高级会计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且在会计师任职 期间考核中有3年成绩为优秀者。非财经专业的大专毕业生,还须经接受缮续教育取 得大专程度财经专业的教育证明。   大专以下学历的财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个别业绩特别 突出,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5年以上,男同志须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50周 岁,才能破格推荐;否则,须经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过会计专业大专程 度进修或培训8门课以上的,则可暂予免试。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最低限度为15年以上:   (1)大学双专科毕业;   (2)在会计岗位上的全国、市级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或全国先进 财会工作集体的主要代表;          (3)现在会计高层次岗位(大型企事业总会计师、特大型企事业或局级单位财 务处正副处长)任职2年以上的;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从事过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 如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有关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 这一段工作时间作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剪。   2.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确有真才实学,并在会计师 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市级以上专业杂志多次发表过有实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累 计15000字以上,最低限度为8000字),其中一至两篇曾获得全国、全市性 优秀论文奖,或曾在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并被编入论文集的;                   (2)编写过大专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累计20000字以上,最低限度为8 000字),并正式出版发行,经会计系列主管部门和会计高评委认可的;但还须至 少发表过一篇专业论文,以供市会计高评委两位专家进行评价。   3.担任大中型企事业总会计师(含副职)或大型企事业及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科 长(含副职)4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牢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确能胜任 组织和指导一个大中型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师任职期间,成绩显 著,贡献突出,并界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拟写过在全国或全市系统内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核算规程和管理 办法,经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附有书面材料和确认证明的;   (2)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并起主要作用的;   (3)在改革开放和转换经营机制中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在资金、成本(费 用)、利润等三项经济指标管理中,有部分指标达到全国或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4)在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和现代化会计管理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 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或全市性专业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介绍,并有大会 印发书面交流材料的;   (5)以主要骨干身份参加过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 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己被采纳,并取得有关证明的。   三、破格课审高级会计师,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 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四、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会计系列一般不越级破格评审高级会计专业职务。 对于既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又不具备担任会计师5年以上资历,一般也不再进行破 格评审。   五、本暂行办法业经市职改办公室同意,在本届市会计高评委任期内试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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