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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6)148号颁布时间:1996-10-25

     1996年10月25日 沪财会(1996)148号        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1996)会考办字23号《关 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1997年度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等文件,经研究,现将本市《1997年度全国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199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报名办法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1992)财会字第05号文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财会字(1995)20号《关于调整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96)会考办字2 3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1997年度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199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办法公布如下:   一、考试种类   会计员;助理会计师A类(企业类、预算类);助理会计师B类(企业类、预算 类);会计师A类(企业类、预算类),会计师B类(企业类、预算类)。   A类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B类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会计人员 按规定的报考条件,分别参加相应种类的考试,合格者均可获得相应挡次的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会计员资格考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 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 ’   (二) 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 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三)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A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   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取得会计员资格4年以上,并在1994年底以前取得助理会计 师资格乙种考试全科合格证;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会计员资格3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四)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A类考试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4年以上,并在1994年底以前 取得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全科合格证;   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3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五)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 按下列条件报名应试:   1.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取得会计员资格4年以上;   2.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人员,除具备以上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 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4年以上。   (六)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职务的在岗会计人员,可视同担任相应档次会计专 业职务的人员一祥,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学历和资格年限等报考条件,报名参 加资格考试。但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不得少于 1年;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不得少于2年。   (七)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会计人员,不论是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只要继续在会 计岗位上工作(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被返聘的会计人员),经聘用单位证明,可按 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考试。   (八)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师职务的 会计人员(不包括非会计系列专业职务),符合以上所列的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与 现任专业职务相同挡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A类考试或会计员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和安排   (一)关于考试科目。根据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相应档次的A、B类考试科目如下:   1.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   B类考试科目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 础、会计原理。   2.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慨要。   B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财务管理、审计。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会计实务科目,仍分为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   (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A类考试,规定的科目同时合格,才能按规定授予相 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考试成绩采用 单科累积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财政部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单科成绩合格者, 可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一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在连续两次考试中 (即以两年为一考试周期)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按规定授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 格证书。   (三)1994年底以前取得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全科合格证或单 科合格的应考人员,可按下列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A类全部科目考试;   2.取得5门以下单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B类考试,其中:取得“会计学 (上)”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会计原理”科目,取得“财务管理”单科合格证的, 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取得“审计学”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审计”科目,相 应档次的其他科目不得免试。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5月。 1997年考试日期定为1997年5月23曰、24日、25日。具体安排如下: ┌──────────┬──────────────────────── │ 考试时间 │ 考试档次及考试科目 │ │ ├────────┬────────┬───────┤ │1997年5月 │ 会计员 │ 助理会计师 │ 会计师 │ ├──────────┼────────┼────────┼────── │23日14:00----16:30 │ │ 会计原理 │ 审计 │ │ │ │ │ B │ ├──────────┼────────┼────────┼────── │24日9:00----11:30 │ 会计与会计法规 │ 成本会计 │ 管理会计 │ │ │ 基本知识 │ A │ A B │ ├──────────┼────────┼────────┼────── │24日14:00----16:30 │ 会计员实务 │ 经济法基础 │ 经济法概要 │ │ │ │ A │ A B │ ├──────────┼────────┼────────┼────── │ │ │ 助师会计实务 │ 会计师实务 │ │25日9:00----12:00 │ │ (企业、预算) │ (企业、预算) │ │ │ │ A │ A B │ ├──────────┼────────┼────────┼────── │25日14:00----16:30 │ │ 财务管理基础 │ 财务管理 │ │ │ │ │ B │ └──────────┴────────┴────────┴────── 四、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报名时间:1996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二)报名地点:全市仍按区、县、地区(石化、梅山)分别设立22个报名点 (各区、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科或企财科,石化地区财政五分局,梅山职改办)。   (三)报名办法:   1.采取属地原则。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 的会计人员,均按单位所在区、县报名应试。   2.今年上海作为实行光电阅读器试点城市之一,报考人员须在填写《考试报名 表》的同时,还需用2B铅笔填涂报名卡,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 盖单位公章。考生所在单位集体汇总后,应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每位报考 人员的报名表、报名卡、身份证,会计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报名表和准考证各一张),凭单位介绍信到指定地点办理集 体报名手续。报名时应带的证件,均要原件,并附复印件。原件交验后退还,复印件 则作为报名表附件留存。   五、收费   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按规定每人应缴报名费10元,考 务费:会计员45元,助理会计师、会计师A类70元,助理会计师、会计师B类每 门25元,该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六、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财政局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市任职资格 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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