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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物损评估实行收费的函》的复函

沪财综(1996)19号 沪价行(1996)134号颁布时间:1996-03-28

      1996年3月28日 沪财综(1996)19号                  沪价行(1996)134号   你局(96)沪公(交)发4号《关于对道赂交通事故进行物损评估实行收费的 函》收悉。根据沪府发(1995)10号文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调解中,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的赔偿费用发生争议时,由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物损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机动车损失评估争议较大的,可以向市公 安文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经研究,现就有关 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物损评估实行收费。重新评估 费用,维持原评估意见的,由重新评估申请人承担;变更原评估意见的,由原评估部 门承担。    二、物损评估收费标准为:物损评估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收 费;500-1000元(含1000元)的,收费100元;1000-5000 元(含5000元)的,收费200元;5000—10000元(含10000 元)的,收费300元;超过10000元,其超出部分按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 过2000元。      三、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收费 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接函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 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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