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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对市公安局《关于上海铁路公安机关按运输货物的吨位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函》的复函

沪财综(1996)23号 沪价行(1996)298号颁布时间:1996-09-02

     1996年9月2日 沪财综(1996)23号                沪价行(1996)298号   你局(96)沪公后第17号《关于上海铁路公安机关按运输货物的吨位收取治 安联防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铁路公安分局收取铁路治安联防费。暂定收 费标准如下:   一、整车货物按货物计费重量每次每吨收费0.06元。   二、零担货物按货物计费重量每次每10公斤收费0.03元,不足10公斤按 10公斤计征。   三、集装箱按箱型标重每次每吨收费0.06元。   四、快件行包的商包(快件零担)每次每件收费0.10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 李、搬家物资除外)。   五、铁路专用线运输物资按上述乡费标准减半征收(以货单到、发站为准)。   六、货物发送和到达地均在本市范围的减半征收。   七、军用、支农、救灾、菜篮子工程,邮件的运输物资免收。   八.向每个货主单位收取的铁路治安联防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 部分免征(以货物到达之日计)。收费结算时见分进角。   上述收费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铁路公安分局原向有关货主单位收 取的治安联防代聘费同时停止执行。   铁路治安联防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收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接函后请即通知上海铁路公安分局速拟定向货主单位的宣传提纲和制定具体的收 费细则,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 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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