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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本市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46号颁布时间:1996-06-19

     1996年6月19日 沪府办发(1996)46号   市外经贸委《关于本市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本市鼓 励开展对外来料加了装配等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3)39号] 即行废止。 附件:关于本市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工贸易业务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   (一)来料加工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 以及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必要时提供用于加工装配的设备和技术,国 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式样等进行加工生产和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 国内企业收取工缴费及部分国内提供的原、辅料费用。   (二)进料加工业务,是指国内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原材料、辅料、原器 件、零部件、配套件以及包装物料(以下统称进口料、件),经加工后复出口成品或 半成品。   二、市外经贸委负责对本市加工贸易业务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并负责 制定和公布本市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   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既是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也是对外贸易的有效补充, 应通过开展这项业务,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管理水平, 从而扩大本市的出口创汇。   四、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   (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加工出口成品,其进口料、件免征关税。(二)来料 加工复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产品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许可证。   (三)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外商提供的生产设备可通过扣偿工缴费的方式引进。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实行全额统计。   (五)对加工贸易合同对外履行后所剩的边角料,在海关核定的额度内可免领进 口许可证,并由海关确定征免税。   五、鼓励区、县、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大力组织发展加工贸易业务。   (一)从1996年7月起,向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包括本市各类高 科技园区、工业加工园区及经济开发区)下放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 0万美元)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权。区、县、控股(集团)公司等可自行审批所属外 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合同。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等 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海关、银行加强协作,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提供方便。   (二)对积极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中,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 上并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可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六、鼓励本市各类企业大力发展机、电、仪加工贸易业务,在信贷及退税上给予 政策倾斜。   (一)加工贸易业务应优先发展机、电、仅产品、轻工业品、非配额纺织品等, 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加工贸易业务。企业要利用现有设备和 加工能力,并注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促进国内技术改造和发展,发展加工贸易业 务要尽可能地采用国内料、件,以提高综合效益。   (二)对进料加工质易中机、电、仪产品的自供料(即国内原材料、辅料)部分 的退税,优先予以安排。   (三)对开展列入《机电产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市属国有企业,其所得净收 益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实行“先 征后返”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制订)。区(县)所属企业报经所在政府 及有关部门同意,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对开展机、电、仪加工贸易业各进口原材料所需资金,以及开展加工贸易 业务所需技术改造资金,在保持外贸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优先安排贷款。   七、鼓励本市企业充分利用外高桥保税区优惠政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八、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资信良好的企业,如 确属加工贸易业务需要,在保证专料专用的前提下,由海关对进口料、件的复出口简 化核销手续。   九、对积极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中,加工贸易频在500万美元以上且资信 良好的,由市外经贸委、海关、中行市分行、市财政局、市机电出口办等有关职能部 门在人员出国、货物进出口等审批程序上给予简化手续(具体措施由有关职能部门另 定)。   十、对积极组织、承揽加工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根据其加工产品放宽经营进出 口商品的范围,在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一、为确保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海关、商检、税务、银行、外汇管理和工商 等部门应给予配合、支持和监督。对利用加工业务进行走私、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应 依法给予处理。   十二、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各区、县及控股(集团)公司应加强管理工作,每 月按时向市外经贸委加工贸易管理处报送有关审批和分析资料,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全 市加工贸易业务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对违反有关审批规定的单位,可给予收回审批 权等处理。   十三、本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试行。以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 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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