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基[1999]53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沪财基[1999]53号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审查中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基建成本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以交付使用日期为限,其后发生的费用本经批准
不得继续列支基建成本。如确需继续列支基建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将新发生的费用成
本列表并附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还应报送财
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计入基建成本。
二、加强工程价款的审核
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
务决算前,按建安工程预留1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结算经审价确定后拨付5%工程
款,其余工程尾款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予以清算。
三、实行专户监控
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对竣工结余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待财政部门对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再按规定处理。
四、正确核算基建借款费用
对基建项目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凡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除国家
另有规定外,不论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财务决算,均以交付使用日期为准,视同
项目正式投产,此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不再继续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同时所实现的收入也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
基建收入处理。
五、规范交付使用资产人帐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成本结转
交付使用资产,接收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实际成本入帐。在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批准数与工程实际成本数如有差额,交接双
方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对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资产产权证及丈量、登记等费用,应由
接收单位承担,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六、完善代甲方费用管理
对建设单位委托代甲方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其代甲方的管理兼,应按双方签定的
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管理费办理。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代
甲方管理费,还应根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代甲方管理的,项目单位除按规定支付代甲方管理兼外,
不得再与代甲方实行投资包干办法。
七、规范奖励费用列支范围
对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奖励费用,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项目施工提前竣工奖励。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工程建造合同,按合同
规定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奖励,可列人项目"待摊投资"。
2.对项目其他奖励,应在建设项目基建收入、投资包干节余及竣工结余资金中
留归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内按规定支用。无留成收入的建设单位不得列支其他奖励。
八、加强转出投资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
专用设施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应作转出投资处理,建设单位除了应编制竣工决算
01至06表外,还应补充编制竣工决算07、08、09表,正确核算与反映转出投资
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并作为转出单位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以及与接受单位办理转出资
产手续的依据。
九、统一决算报表格式并报送相关资料
为纠正有些建设单位自行设计表格随意编制决算的状况,保证基建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决
算报表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附送作为编制依据的相关资料,以区于主管部门审查
和财政部门审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