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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改(1996)963号颁布时间:1996-12-04

     1996年12月4日 沪房地改(1996)963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地)局、房改办,崇明县建委,各委、办、局 房改办; 现将《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 根据沪府[1996]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拟订的一九九六年公有 住房出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实施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年公 有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 19号)、《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及本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未作调整规定的,参 照沪房地发[1995]767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和<一九九 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1985年底前竣工、由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租住的侨汇商品住房的出售前,出售 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 (1)侨汇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付款赁证); (2)侨汇商品住房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人的法人证明材料; (4)按要求填写的《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勘丈面积认定登记表》及《系统公有住房可 售确认申请表》.   三、产权属“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住房在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 列之日起一律使用本文规定的租金收据.   特此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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