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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经营和企业广告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8号颁布时间:1990-10-26

     1990年10月26日 沪府办[1990]148号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   沪工商标(90)第133号文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制订的《关于加强广 告经营和企业广告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自行颁布实施。 附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广告经营和企业广告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 例》和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继续整顿好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对广告 经营活动和企业广告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国内和海外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承 揽广告业务;制止利用名目繁多的赞助活动搞硬性摊派、挥霍浪费,偷漏税收、私分 牟利;制止一些企业假借广告名义、滥支广告费,用于请客送礼或向职工发放福利物 品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广告经营实行使用统一发票 和广告收费专用章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市和外地所有经批准从事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个体广告经营户必须持 有核准经营广告业务的《营业执照》,才能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承接广告业务。临时 性经营广告(含赞助广告)的主办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持《临 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临时性经营广告活动。广告经营单位在工商登记批 准后,方可进行税务登记。凡没有上述证照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或超越经营范围,持过期失效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承揽广告的,均按非法经 营行为查处。   二、外国企业(组织)、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含在内地雇佣人员)到本市承 揽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代理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办理。违者按非 法经营行为查处。本市企业不得直接与其接洽广告业务和支付广告费,更不准接受对 方提供的所谓可以去海外“考察”、“旅游”、“洽谈业务”等名义,以在海外刊登 广告为条件,向对方滥支广告费。违者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   三、本市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广告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所 需的广告费,要编制年度预算,列入当年财务收支计划。工业企业应在销售费用明细 科目中单列“广告宣传费”子目;商业企业应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其它费用子目中单 列“广告宣传费”子目。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广告宣传费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广告费 支出的审核把关。实物馈赠广告应以本企业的产品小样品,或用生活必需的小商品以 简明的广告图文、赠送给直接用户,或其它有传播作用的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以达 到广告宣传的目的。不得以广告宣传为名,擅自赠送产品、实物和资助、乱支广告费 或利用实物馈赠广告,作为扩大职工福利或拉关系的手段;不得向没有广告经营证照 或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接洽办理各类广告业务和支付广告费。企业直接办理与 广告宣传活动有关的广告费支出,也不能支付给没有该项业务经营权的单位或私人。 违者按违反财政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88]第303号关于“对以支付”回扣“给个人等不正当 手段拉广告的,必须严肃查处”的规定,在广告经营中,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支付“回 扣”。   四、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本市广告经营单位, 统一实行广告收费专用章制度。在给广告客户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印有上海市税务 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并在发票上写明承办广告的具体媒介,形式或项目,不得 笼统填写为“广告费”,同时必须加盖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收费专用章”,不得使 用其它财务章。凡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发票,企业不能据此支付广告费。   个体经营广告户依法承接广告业务所开具的发票,须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   五、非广告经营单位和部门举办的或广告经营单位超出经营范围举办的临时性广 告经营活动(含赞助广告),主办单位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持申请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批件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后, 发给《提供临时性广告(赞助广告)活动经费可行性调查表》,由提供该项活动广 告费的企业填写盖章后,交负责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予以审核。凡按规定 须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举办的,应提前三十天办理申请手续。举办单位 应凭发给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筹额承办广告经营活动。凡筹款 额超过核准额20%以上的,必须在二十天内办理补充申请批准手续,否则,超过部分按 非法经营行为处理。   本市体育系统由体委主办的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体育广告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实行“可行性调查”的审批程序。   本市和外地文化系统的赞助性文化广告活动,按照《上海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市文化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可行性调查”的程序实施申 请和审核。   临时性广告经营(含赞助广告)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十天内将《临时性广告 经营许可证》交回核发该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在三十天内将广告费收支结算 报送所在地的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抄送核准该项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   广告经营单位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立个人收入调节税单位,按规定履得扣 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义务。   六、经批准的临时性广告经营(含赞助广告)者,凡属于纳税单位,开具发票时, 须凭《临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到批准该项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广告管理 专用章》,发票方为有效。非纳税单位,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经营发票”、依 法缴纳税款,然后按上述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 否则发票无效。   七、本市企业在支付广告费时,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凭广告经营单位盖有,《广告 收费专用章》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有《广告管理专用章》的发票,才能在销售费用 的广告费用子目中列支。不符合此项规定(包括通过广告经营单位,假借广告宣传名 义、滥发馈赠实物或职工福利物品)的发票为无效凭证,不得支付广告费,不准列入 销售成本费用。违者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   八、本市企业、事业单位需在外地刊播,设置广告和从事其他形式广告宣传活动 的,原则上要委托本市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经营单位代理,如直接去外地做广告(含 外地广告经营单位来本市承揽广告),而当地已实行《广告收费专用章》和《广告管 理专用章》制度的,应凭按制度规定盖章有效的发票支付广告费,否则不预支付;如 当地不实行此项制度规定的,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在合同书中注明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该广告经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 可证》(含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证照文号,由企业凭此广告合同和法地税务机 关核准的统一发票,到本市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方 可列支。   九、本市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收费专用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管 理专用章》,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的式样、尺寸统一刻制领发。《广告收费 专用章》启用前,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广告收费专用章》严禁转借、转让、出售或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广告经营单位 不准为无证无照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广告发票和加盖《广告收费专用章》;广 告经营单位和非广告经营部门和企业非广告性支出的发票,均不得使用,《广告收费 专用章》。违者,对广告经营单位按出具虚假证明行为处理;对企业按违反财政法规 处理。   遗失《广告收费专用章》的,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在《解放 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后才予补发。   被撤销或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其《广告收费专用章》,由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销毁。   十、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各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应对《广告收费专用章》和企业广告费的使用,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列为企业财 税检查内容之一,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和重点检查。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上述管理 监督机关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法 规严肃查处。各企业在发现有无证无照进行非法经营广告活动时,也有责任向管理监 督机关及时举报。 附件一:提供临时性广告(含赞助广告)活动经费可行性调查表; 附件二:广告收费专用章和广告管理专用章图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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