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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

沪房地交[1997]第1001号颁布时间:1997-10-17

     1997年10月17日 沪房地交[1997]第1001号 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 消化吸纳商品房,适应居民改善居住的要求,现就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试行 办法。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已纳入可出 售范围而尚未出售的私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实了其 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受人(简称买受人)后,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和上 市出售同步进行的交易行为。   二、凡经批准参加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营 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试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房或平 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购房上市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 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 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 《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 《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 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 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 《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 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 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 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 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 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让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税费: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按《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 出售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财税部门交纳土地收益 金、综合税款或保证金、契税、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承租入在上市出售六个月内新购住房的,按《上 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办理保 证金清退手续。   六、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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