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九)
沪府发[1997]20号颁布时间:1997-05-17
1997年5月17日 沪府发[1997]20号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除选举和更换董事外,第
(三)项至第(七)项和第(十)项进行表决,应当采用一人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第(八)项进行
表决,应当采用一股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
过。
第三十一条 (组织机构的设立)
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至
19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成员人数由企业章程规定,其中职工股
东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
通过。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可以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必要时可以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
门提名或者公开招聘。
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企业章程
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组织机构和经营者职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有关规定,由企业章程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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