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七)
沪府发[1995]第60号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附件三:面上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操作办法
一、验证确权。试点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房(地)产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试点集团公司)将原管辖的居住用房和市属单位、区属单位、中央
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的非居住用房分类登记造册,报市房地局确认。已有房屋所有权证
的要同时向市房地局交验房屋所有权证,以便确认。
中央商务区置换的房产、试点工商企业集团的房产、落政房产、宗教房产、代管
房产、有权属纠纷房产以及市房地局认为不可授权的房产,不列入授权经营的范围。
二、价格评估。市房地局委托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国有房产评估,限期完成
,评估时,一是宜低不宜高,采取重置成本价扣除折旧的方法,在1992年暂行标
准上不再增加物价指数上升因素;二是宜粗不宜细,确定几种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为标
准,酌加增减因素。评估结果报市房地局。
为有利于降低成本,对试点集团公司的房产不作商业性的评估,按政府行为操作,
可适当收取劳务费。
三、拟报方案。试点集团公司根据所管辖房屋的结构、租金收入情况,提出经营
方案、资金平衡以及考核指标,报市房地局审定。
四、房产授权。由市房地局按照经确认的房屋面积和价值,授予试点集团公司国
有房产经营授权书。
五、资产注入。试点集团公司根据授权书的条款,将房产价值注入企业总资产。
六、申领权证。试点集团公司凭市房地局下达的房产调拨通知,向市房地产登记
中心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中心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发给试点集团公司房屋
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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