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二)
沪府发[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11-27
1995年11月27日 沪府发[1995]54号
第六条 (保护范围)
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
(1)一般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区域;穿越公路、铁路的区
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1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穿越黄浦江底的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130米范围内的水域;穿越
其他河流底的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水域。
(3)阀室、放空火炬、阴极保护装置为周边10米范围内的区域;其他附属设
施为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控制范围)
金吴管线的控制范围,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中防
火间距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八条 (禁止行为)
在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围筑畜圈;
(2)移动、拆除、敲击或攀附里程标志桩等附属设施;
(3)利用阀室等附属设施搭架拉线、拴牲畜或攀附农作物;
(4)打桩、凿井或开挖沟渠、坑塘;
(5)种植树木或其他深根植物;
(6)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
(7)堆放砂石、砖瓦、木材、金属材料或易燃易爆等物品;
(8)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停放大型客运、货运机动车,或放置
施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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