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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二)

颁布时间:1998-02-21

     1998年2月21日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三)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全部以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所积 累形成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 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 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六)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 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七)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集体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   本市集体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担保借入资金后,由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 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三)1993年7月1日后,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以税还贷、 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 定;国家没有规定,若国家在集体企业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的,按照该比例所占有相 应份额的所有者权益。   (四)国家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者安置人员就业而转让、 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中,凡明确是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不 足其资产原有价值的,不足部分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凡未明确是无偿转让的, 按照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无偿使用、投资或者租用的 法律关系,协商不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界定。 下接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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