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暂行办法(二)
颁布时间:1988-08-11
1988年8月11日
1.凡企业支付退休费相当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点五以下的,第一年按职工工
资总额百分之十三缴纳,第2年起每年递增百分之二点五,6年过渡到百分之二十五
点五;
2.凡企业支付退休费相当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点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下
的,从第1年起,在企业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按年递增百分之二点五缴纳,直至达到百
分之二十五点五;
3.凡企业支付退休费相当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以上的,其超过部分,
第一年由统筹机构支付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起每年递增支付百分之十,直至第六年全
部由统筹机构支付。
(2)对新集体企业,建立储备积累式的退休养老基金制度,按企业在职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四提取,暂定3年不变。
(3)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征集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建委另行
制订。
(4)各企业单位应根据全市统一的退休费统筹基金率和过渡核算办法,按照企
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计提退休费统筹基金,向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缴纳。
(5)企业缴纳的退休费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6)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了所在企业按规定缴纳退休费统筹基金外,个人缴纳
的退休养老基金(金额参照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企业按月在劳动合同制工
人的工资中扣除,并转缴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退休费统筹基金的拨付
为了不影响退休职工按时领取退休费,统筹后退休费仍由各企业按原规定的日期
和办法发放。列入退休费统筹项目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后,向退休费统筹机构结算。
五、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
(1)退休费统筹基金的结算,采取专用缴款书方式。企业应填写统一印制的
《退休费统筹基金缴款书》、《退休费统筹基金申报结算表》,并附企业全部职工人
数、工资月报表和工资年报表,经所在地区、县退休费统筹机构审核后,委托企业开
户银行代为收缴,并转入退休费统筹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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