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颁布时间:1993-07-14
1993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
收缴的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企业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对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
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企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临时工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的,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
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