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颁布时间:1994-04-22

     1994年4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分为:   (1)男性16周岁至55周岁、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 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2)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 员)。   第十条 征地劳动力安置可采取下列方式:   (1)由征地单位吸收安置;   (2)由征地单位委托区、县、乡(镇)、村办各类经济实体接受安置,其中已 在乡(镇)、村办企业或乡(镇)、村办企业与其他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工作的征地 劳动力,由所在企业作为农方职工接受安置;   (3)由征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受安置,其中已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 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单位接受安置;   (4)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服务机构培训并予安置;   (5)征地劳动力自谋出路。   第十一条 征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1)按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30000元 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10000元。   (2)按本办法第十条第(3)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30000元 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由征地单位按每名10000元向接受安置单 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允许接受安置单位在征地单位的建房指标中参建,每安置1名 征地劳动力可参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下接 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三)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