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颁布时间:1994-04-22
1994年4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
需安置的征地农业人口分为:
(1)男性16周岁至55周岁、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
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2)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
员)。
第十条 征地劳动力安置可采取下列方式:
(1)由征地单位吸收安置;
(2)由征地单位委托区、县、乡(镇)、村办各类经济实体接受安置,其中已
在乡(镇)、村办企业或乡(镇)、村办企业与其他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工作的征地
劳动力,由所在企业作为农方职工接受安置;
(3)由征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接受安置,其中已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
的征地劳动力,由所在单位接受安置;
(4)由征地单位委托劳动服务机构培训并予安置;
(5)征地劳动力自谋出路。
第十一条 征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1)按本办法第十条第(2)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30000元
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向征地劳动力本人支付安置补助费10000元。
(2)按本办法第十条第(3)项方式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每名30000元
向接受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由征地单位按每名10000元向接受安置单
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并允许接受安置单位在征地单位的建房指标中参建,每安置1名
征地劳动力可参建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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