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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十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当事人对县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应用解释机关)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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