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二)
沪府发[1996]31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沪府发[1996]31号
(2)凡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以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单位申请,主管征收部
门(市、区县劳动局,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季度、半年或1年一次的方
式,在起始月的10日内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管理基金;超出比例使用外地劳动力的,
必须从使用之日开始10日之内,根据规定的征收标准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未经批准
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查实,在10日内按规定征收标准,自应征收管理基金之
日起一次性补缴,并限期清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逾期或欠缴管理基金的,按每逾期10天(含不满10天)加征5‰的滞
纳金。
四、缴纳管理基金的财务开支
(1)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其缴纳的管理基金在1995年年度使用
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总额以内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超过额度的,应在单
位工资总额内开支。
(2)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缴纳的管理基金,在工资总额内开支。
(3)滞纳金不予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五、管理基金的管理
(1)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总工
会参加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区、县政府也应成立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基金的相应
机构。
(2)区县征收的管理基金中,50%上缴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其余50%留
区、县。
(3)征收的管理基金,由市或区、县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指定部门建立专户,专
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市再就业工程。
六、管理基金的使用
(1)征收的管理基金作为再就业基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帮助困难企业分流安
置下岗待工人员,扶持就业愿望迫切的困难对象再就业和对外地劳动力进行培训、服
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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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