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一)
沪府发[1996]31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沪府发[1996]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
照执行。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总量控制和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
深化再就业工程,现就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的征收和
使用等制订以下办法:
一、管理基金的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管理基金。
二、管理基金的征收标准
(1)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管理基金
50元(不含原已按规定征收的各项费用,下同)。
(2)超比例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标准为本市
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本市建筑单位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以及经批准进入本市的成建制外地建
筑单位,减半征收管理基金。
三、管理基金的征收办法
(1)管理基金按照现行外地劳动力管理体制分级征收,即:市属单位、中央和
部队在沪单位由市劳动局征收;区、县属单位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
区、县劳动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
局征收;外省市在沪单位按批准设立权限,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征收,其
中外地进沪成建制建筑单位由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征收;其他无主管部门企业由市劳
动局直接征收。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