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三)
沪府发[1996]31号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沪府发[1996]31号
(2)管理基金使用重点为:
一、对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兴办生产服务型组织,开办“3产”,组织生
产自救,发展社区服务业等,在创办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助;
二、对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进行转岗或转业定向培训,进行资助;
三、对吸收下岗待工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下岗待工人员自谋出路,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进行帮助;
五、对培训外地劳动力,提高外地劳动力素质,给予资助。
(3)市级管理基金根据全市再就业工程的开展情况和区、县或主管局(控股
(集团)公司)的申请,经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下拨。区、县和有关主管局
(控股(集团)公司)对管理基金的使用,应制订具体办法。
七、管理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
(1)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2)各主管征收部门应每季度一次将管理基金的征收情况报市管理基金领导小
组;区县和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一次将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报
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各级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
情况。
(3)各级审计部门应每年一次对同级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审计部门可另行安排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以上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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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