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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颁布时间:1995-11-23

     1995年11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 (合同的提前送交)   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 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下接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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