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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三)

沪府发[1994]31号颁布时间:1994-08-23

     1994年8月23日 沪府发[1994]31号   (4)增加新的建筑面积;   (5)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6)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实施细则》,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九条 纳入置换计划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和外滩 房屋置换公司,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安置被置换人。   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应自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次日起的两个月内,按本 规定协商安置方式,签订安置协议。   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安置房屋的,被置换人应在接到房屋置换通知书之日起 的3个月或者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迁出并腾退原使用房屋。   以其他方式安置被置换人的,房屋安置协议中应明确搬迁腾退时间;被置换人应 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   第十条 安置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方式:   (1)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易地提供安置房屋,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2)被置换人自行易地安置;   (3)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提供建设基地,被置换人自行建造房屋安置;   (4)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以公有居住房屋与被置换人套调公有非居住房屋。   安置公有居住房屋被置换人,应当用现房一次性安置。   置换房屋安置,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置换房屋需 临时过渡安置的,由外滩房屋置换公司与被置换人协商,并签订房屋临时过渡安置协 议。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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