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沪府发[1994]31号颁布时间:1994-08-23
1994年8月23日 沪府发[1994]31号
(2)督促房屋被置换的单位、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执行、实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
规划和计划;
(3)参加外滩地区建设项目的会审;
(4)协调房屋置换中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动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根据联席会议授权,处理与房屋置换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外滩房屋置换公司的职责:
(1)提出房屋置换具体方案,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2)提出动迁用房建设计划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立
项,进行建设;
(3)负责房屋置换成本核算和资金融通;
(4)负责房屋置换后的具体安置工作;
(5)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接管应置换房屋的产权,并负责置换房屋
转让、出租的对外谈判和招商;
(6)处理房屋置换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被纳入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的公有房屋的被置换人(包括被置换单位和
被置换居民,下同),应当服从有关规划和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迁。
公有房屋置换,应当按本规定妥善安置被置换人。
第八条 纳入置换规划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由房屋置换办公室书面通知被置换人。
公有非居住房屋被置换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再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以房屋作为条件进行联营;
(3)设立新机构或迁入其他机构;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