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一)
沪府发[1994]31号颁布时间:1994-08-23
1994年8月23日 沪府发[199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外
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
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
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
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
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
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
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
合做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
第五条 房屋置换办公室的职责:
(1)拟订外滩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以及房屋置换具体措施,
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