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十)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第三十条 (住宅修缮基金的管理)
住宅修缮基金以管委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利率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住
宅修缮基金应按幢立账,按户核算。管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具体账务。管委
会成立前,住宅修缮基金由售房单位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售房单位转交管委会。
住宅修缮基金应专项用于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修缮、更新,不得挪作
他用。
住宅修缮基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公布,并接受管委会和房管小组
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住宅转让及修缮基金的处理)
业主转让住宅应事先报告管房小组,并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业主转让住宅后,其缴纳的住宅修缮基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该住宅的维修。住
宅修缮基金中原个人交纳的剩余部分,应在房管小组和物业管理单位见证下予以结算,
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
第三十二条 (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售房手续时,从售房收入
款中按规定标准提取。
使用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由房管小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
会批准后按规定列支。
管委会成立前,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
部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账户,按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管委会成立后,移交
管委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售房手续时,从售房收入款中按规定标准
提取。
使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由管委会会同物业管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按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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