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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九)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报修)   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损坏,由单元房屋业主自行报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 损坏,由房管小组成员负责报修;公共设施的损坏,由管委会成员负责报修。   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损坏,业主可以向该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单位报修,也可 以向其他修缮单位报修。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   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房屋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自用部位、自用设 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更新和管理。   对业主的报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场登记,确定修缮时间,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 时修缮,并按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宅修缮基金的筹集)   公有住宅出售后,应建立住宅修缮基金。住宅修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在办 理售房手续时按下列标准缴纳:   (1)多层住宅的售房单位按出售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6%的比例缴纳; 高层住宅的售房单位按出售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3%的比例缴纳。   (2)购房人按所购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5%的比例缴纳。   住宅修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房管小组按各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筹集。 业主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住宅修缮基金。   公有住宅出售成本价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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