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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八)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1)不影响房屋安全;   (2)不妨碍相邻住户的使用或对相邻住户有妨碍但已征得相邻住户书面同意。   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须经区、县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室内搭建)   室内搭建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周围环境和市容观瞻。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及粪便清运)   生活垃圾及粪便由环卫部门按规定负责清运。 第四章 住宅修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修缮更新的责任和费用)   修缮责任的划分:   (1)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单元房屋业主承担,费用由单 元房屋业主自理。   (2)房屋承重结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整幢房屋业主 按各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费用在住宅修缮基金中列支,但高层住宅电梯、 水泵的大修更新费用在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中列支。   (3)公共设施的修缮、更新,按照公有住宅出售前的规定办理;其中道路、照 明路灯、绿化地的修缮、更新费用在公共设施修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城市维护 费中列支。   (4)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修缮、更新、改造责任,由该设施的所有人承担,费 用在经营管理收入中列支。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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