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七)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房屋使用公约范本由市房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是对本住宅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
面的共同行为守则。
业主公约范本由市房管局制定。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域的实际情况,
参照范本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须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2)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
(3)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4)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5)侵占绿化地,损坏绿化或围护设施;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宅改建)
业主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
应征得相邻住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住宅使用性质的改变)
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上的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除本条前款规定外,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房管部门批准: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