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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七)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房屋使用公约范本由市房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是对本住宅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 面的共同行为守则。   业主公约范本由市房管局制定。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域的实际情况, 参照范本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须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2)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   (3)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4)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5)侵占绿化地,损坏绿化或围护设施;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宅改建)   业主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 应征得相邻住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住宅使用性质的改变)   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上的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除本条前款规定外,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房屋所在地的区、 县房管部门批准: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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