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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六)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房屋管理服务合同范本由市房管局制定。   房屋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15日内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基本内容)   下列事项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服务:   (1)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和管理;   (2)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管理;   (3)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4)房屋修缮基金的财务管理;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委托管理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住宅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相邻住户关系准则)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房屋使用、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保等方面的关系。   在修缮共用设备时,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因修缮造成相邻住户房屋或设备损 坏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赔偿。相邻住户阻挠修缮的,由房管小组协 调处理;因相邻住户阻挠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公约)   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宅时,应制定房屋使用公约。购房人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的同时签署房屋使用公约。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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