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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四)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成立)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应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审 核。报审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2)管委会章程;   (3)管委会成员名单;   (4)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区、县房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管委会的意 见。区、县房管部门超过15日未提出意见的,视作同意。   管委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为兼 职也可为专职。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职能)   管委会具有下列职能:   (1)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住宅区域内房屋的管理;   (2)召集、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3)负责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4)提出拟订或修订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的草案;   (5)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单位,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   (6)管理住宅修缮基金;   (7)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年度修缮管理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审议住宅区域 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8)决定公共设施修缮基金和高层电梯、水泵更新基金的使用;   (9)督促业主遵守房屋使用公约和业主公约;   (10)法规、规章和管委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能。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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