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三)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第八条 (房管小组的职能)
房管小组具有下列职能:
(1)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幢房屋的管理;
(2)听取和反映业主对房屋修缮等有关方面的提议和意见;
(3)决定本幢房屋内修缮基金的使用和支付,当住宅修缮基金不足时,负责筹
集;
(4)决定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修缮;
(5)协助调解房屋使用、修缮纠纷;
(6)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管委会作出的决定。
(7)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和房屋使用公约。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
和售房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管委会设立后,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5%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管委会应在接到该提议后15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
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住宅区域内房管小组成员组成,每位代表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罢免管委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通过管委会工作报告;
(3)决定本住宅区域内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4)审议通过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
(5)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
(6)监督管委会工作。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