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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二)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门。   区、县房产管理局和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 是本辖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公用、市政、环卫、园林、规划、电力、邮电、民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住宅售后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检查督促,做好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售后管理原则)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六条 (业主管理组织)   一幢房屋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出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会同业主设 立业主管理小组(以下称房管小组);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 的,应设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住宅区域范围由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根据公共设施与房屋的相关程度、 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   相对独立的一幢房屋也可以按幢设立管委会,行使管委会和房管小组的职责。   第七条 (房管小组成员)   房管小组成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幢房屋内业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房 管小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下接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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