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一)
沪府发[1994]59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沪府发[1994]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宅出售后使用、维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产管理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1)业主是指住宅区域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2)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
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3)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内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各类表具等
设备。
(4)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
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
外墙面、走廊墙和墙面粉饰等部位。
(5)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
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6)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
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7)房屋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楼盖、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向个人出售的公有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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