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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颁布时间: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十条 (审核和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十天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发出是否核准 登记的书面通知;对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对审核同意去外省市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应发给同意外出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 证明书。   核准登记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品展销会名称;   (2)举办者名称;   (3)举办地点;   (4)起止时间;   (5)经营商品的范围。   第十一条 (变更审核)   消费品展销会名称、举办者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和经营商品的范围发生变 更时,举办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十天内对变更申请作出审核决定,并发出是否核准变更登 记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举办者职责)   举办者负责消费品展销会的组织管理,并应对经营者的参会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参会对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消费品展销会从事经营活动:   (1)企业法人;   (2)个体工商户;   (3)其他经济组织。 下接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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