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颁布时间: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六条 (申办条件)
申办消费品展销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有与消费品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申办者)
单独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
共同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1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八条 (审核权限)
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由举办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
举办消费品展销会有下列情况之1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
(1)本市或者外省市省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市举办的;
(2)本市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去外省市举办的;
(3)以上海市名义举办的。
第九条 (申办手续)
申办者应当在消费品展销会举办日30天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登记申请书;
(2)场地使用证明;
(3)消费品展销会组织方案。
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共同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
应提交共同举办的协议书。举办属于大型活动的消费品展销会,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
批。
下接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