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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颁布时间: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六条 (申办条件)   申办消费品展销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有与消费品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申办者)   单独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   共同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1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八条 (审核权限)   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由举办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   举办消费品展销会有下列情况之1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登记:   (1)本市或者外省市省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市举办的;   (2)本市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去外省市举办的;   (3)以上海市名义举办的。   第九条 (申办手续)   申办者应当在消费品展销会举办日30天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登记申请书;   (2)场地使用证明;   (3)消费品展销会组织方案。   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共同举办消费品展销会的, 应提交共同举办的协议书。举办属于大型活动的消费品展销会,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 批。 下接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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