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颁布时间:1995-06-15
1995年6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于1995年6月15日市政府第
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消费品展销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消费品展销会以及本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去外省
市举办的消费品展销会。
下列消费品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1)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分支机构举办的经营范围内的消费品展销活
动;
(2)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产品在1个或者多个商业销售场所举办的消费品展销
活动;
(3)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消费品展销活动;
(4)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消费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品展销会,是指由1个或者几个举办者组织、有多个或者众多
经营者参加的、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集中进行消费品零售的经营活动,包括博览
会、庙会、街市及招商办节中的消费品零售活动。
第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消费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申办资格)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以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消费品展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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