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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四)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每年测定1次,经市政府 批准后公布执行。   4.售房的折扣和优惠政策   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的折扣和优惠:   (1)按规定享受工龄折扣,职工的工龄计算到1991年实行公积金制度时为 止。   (2)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适当折扣,1995年定为5%,今 后要逐年减少,至3000年前全部取消。   (3)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4)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5)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出售人享受的优惠政策:   公有住房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5.成本价房的购买标准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的面积标准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6.付款方式   购买公有住房以现金1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职工住房抵押贷 款利率与银行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首期付款不 低于实际售价的30%。   7.产权归属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 关税费后,售房收入归个人所有。 下接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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