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四)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每年测定1次,经市政府
批准后公布执行。
4.售房的折扣和优惠政策
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的折扣和优惠:
(1)按规定享受工龄折扣,职工的工龄计算到1991年实行公积金制度时为
止。
(2)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适当折扣,1995年定为5%,今
后要逐年减少,至3000年前全部取消。
(3)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4)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5)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出售人享受的优惠政策:
公有住房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5.成本价房的购买标准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的面积标准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6.付款方式
购买公有住房以现金1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职工住房抵押贷
款利率与银行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首期付款不
低于实际售价的30%。
7.产权归属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
关税费后,售房收入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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