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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三)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2)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烈属、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 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增支过多的,给予减免。   5.修订《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   1995年研究提出修订《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方案,1996年按新租 金标准执行。   (3)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原则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2.出售范围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的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 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各单位分配住房时,实行先售后租的原则。各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 数量,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3.出售价格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 住房实行成本价。   新房的成本价,按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 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 息、税金等7项因素确定。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每 使用1年成新折扣率为3%,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 备更新的旧房,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确定房价,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 减系数。 下接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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